政府采购验收不合格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具体如下:
一、检查采购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
已约定检验期限:
如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检验期限,且买受人在该期限内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并发现质量不符,应及时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说明不合格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卖方进行整改或承担相应责任。

未约定检验期限:
如采购合同未明确约定检验期限,则买受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在此期间发现质量不符,同样应及时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相应处理。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及第六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因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导致难以完成全面检验,该期限可视为仅对货物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如卖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仍提供不合格货物,则买方不受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间限制,可随时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
三、寻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协助
如双方无法就质量问题达成一致,或卖方拒绝承担责任,买方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请求其介入调查并协调解决。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质量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并保障买方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处理方式
要求供应商整改:若项目验收不合格,验收小组应提出整改意见,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终止合同:对于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质量检测: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明确责任归属。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验收不合格时,应首先检查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在必要时寻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协助。同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