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是江苏省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而制定的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以下是该办法的核心内容:

一、验收主体与职责
验收主体: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验收工作。
职责: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加强履约风险管理,及时开展履约验收,依法处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二、验收程序
验收启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后,采购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履约验收工作,并向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
验收小组:采购人应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验收小组一般由采购人指定的本单位3名(含)以上单数工作人员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验收实施:验收小组应制定验收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方案开展验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客观真实反映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应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应在书面验收意见上签字并报送采购人。
验收确认:采购人、供应商应对验收小组出具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并形成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
三、验收方式与内容
验收方式: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市场实际和履约风险控制等情况,采用一次性验收和分期(分段)验收等方式开展履约验收。
验收内容:验收内容应包括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性能等方面,确保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
四、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活动的监管,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实施情况开展财会监督。
责任追究:对在履约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和供应商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采购人拖欠供应商账款等行为,按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其他规定
委托验收:采购人确有必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应与其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内容、标准、要求、费用等权利义务事项。委托费用列入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诚信管理:财政部门应开展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诚信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江苏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行为,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