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验收方案及工作要求
一、验收方案
验收主体
采购人作为验收主体,可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
委托验收时,需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验收小组构成
验收小组由采购需求制定人员、实际使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负责人。
技术复杂项目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参与,专业技术人员可由采购人自行选择或邀请外部专家。
验收依据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封样样品等是验收的基本依据。
验收标准应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的可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可量化指标。
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适用于一般采购项目,按合同约定条件进行一次性验收。
分节点验收:适用于技术复杂项目,可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等多重环节。
分期验收:适用于服务类或履约周期较长的项目,需明确分期验收的内容和标准。
验收内容
货物类项目:包括出厂检验、开箱检验、安装调试、技术验收等环节。
服务类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工程类项目: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包括工程施工质量的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验收程序
采购人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是否达到验收条件。
验收小组按照验收方案实施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
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出具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性意见。
二、工作要求
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
验收工作应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强化内部监督
采购人应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监管,将履约验收工作嵌入到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中,建立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工作机制。
严格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应符合采购文件的约定,未进行约定的应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等。
及时处理验收不合格项目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责令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供应商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采购人应依法及时处理,并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验收结果公告与资料归档
除涉密项目外,验收结果应于验收结束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告。
采购人应将所有纸质验收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为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和违约失信行为,采购人应及时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纳入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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