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旨在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定义: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二、监管职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三、机构与人员要求
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规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行为。
人员管理: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独立性与公正性: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四、检验检测活动要求
遵循标准: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分包管理: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报告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
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
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字错误,确需更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禁止行为:
不实报告: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如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等不符合标准规定,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等情形,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虚假报告: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未经检验检测,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专用章,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签发时间等情形,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五、保密与自我声明
保密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自我声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六、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能力验证: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工作。
分类监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信息公开: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检验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
七、法律责任
违规处罚:检验检测机构有违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以罚款。例如,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