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必要的,因为政府无法自行生产所有投入品。政府通常提供公共物品,例如国防或公共基础设施。公共物品是非竞争且不可排斥的,这意味着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他人可获得商品的数量或质量,个人也不能被阻止自由消费该商品,即“搭便车”。因此,私人市场无法提供公共产品。相反,政府提供这些商品,并通过向所有公民征税来融资。

除了公共产品外,政府通常还提供功绩物品,如教育或医疗保健。优良商品是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商品,因此由私人市场提供。然而,政府提供功绩商品也是出于公平和公平的考虑,并且对整个社会具有积极外部性。
为了提供公共和有价值的商品,政府必须从私营公司购买原材料,例如警车、学校建筑、制服等。这一过程称为政府采购或公共采购。
范围与影响
政府采购实践影响公共机构签订的所有公共工程、服务和供应合同,以及这些合同的采购市场。 公共采购法规通常涵盖所有工程、服务和供应合同,但可能有例外。这些主要涵盖军事采购,占政府开支的大部分,医疗的某些方面,以及低价值采购。GPA和欧盟采购法允许在公开招标违反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时给予例外。此外,某些政治或经济敏感的行业,如公共卫生、能源供应或公共交通,也可能被区别对待。政府采购与经济增长、竞争性市场环境的保护和提升、政策的实现以及创新促进密切相关。

当时的公平交易办公室委托了一项关于公共部门采购对竞争影响的审查,该报告于2004年发布。审查发现
采购带来的竞争效应既有正面也有负面。公共部门凭借其在某些市场的整体需求,可能能够保护和促进竞争,例如通过有意从多家供应商采购需求来维持竞争市场结构,提供激励供应商投资和创新,或帮助企业克服进入壁垒。然而,它也可能限制和扭曲竞争,例如采取限制公开招标参与甚至可能歧视特定类型企业的采购做法。但同样重要的是,公共部门可能未能在原则上能够改善竞争条件方面做出贡献。
政府采购中使用的合同类型包括固定价格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时间与材料合同以及无限数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