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第三方验收不合格怎么处理?整改、复验、追责的操作指引_河南第三方验收_建正检验检测
#河南第三方验收 ·2026-09-22 09:04:45
摘要
河南第三方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中法律后果最直接、操作争议最集中的环节。验收不合格意味着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约,采购人依法应当停止支付采购资金、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组织复验,并依据合同和《民法典》追究违约责任。河南省财政厅豫财购〔2010〕24号文明确要求“验收中发现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或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违反合同约定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和事项,并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安阳市的履约验收细则进一步要求“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同时向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江苏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规定“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停止支付采购资金,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本文系统梳理河南第三方验收不合格的判定标准、整改与复验的操作流程、违约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不同不合格情形的差异化处理方式,结合豫财购〔2010〕24号文、安阳验收细则及江苏省最新规定,为河南采购人规范处理验收不合格情形提供操作指引。
关键词:河南第三方验收;验收不合格;整改复验;违约责任;建正检验检测
一、验收不合格的判定标准
1.1 什么情况属于“验收不合格”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验收不合格,是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情形一:技术参数不达标。 货物或工程的技术性能、功能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情形二:数量短缺。 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合同约定。
情形三:品牌型号不符。 实际交付的货物品牌、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情形四:服务质量不达标。 服务类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频次、服务效果未达到合同要求。
情形五:安全标准不满足。 涉及安全、环保、消防等法定要求的项目未达标。
情形六:工期延误。 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交付。
1.2 河南省的具体规定
河南省财政厅豫财购〔2010〕24号文明确列举了验收不合格的典型情形:“验收中发现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或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违反合同约定的。”
安阳市的履约验收细则对违约情形的表述与豫财购〔2010〕24号文一致,并进一步规定:“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和事项,并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同时向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1.3 验收不合格与“基本合格(需整改)”的区别
实践中,验收结论通常分为三类:
| 结论类型 | 含义 | 处理方式 |
|---|---|---|
| 合格 | 全部验收项目符合合同约定 | 按合同支付资金 |
| 基本合格(需整改) | 主要项目合格,个别项目需整改 | 限期整改,复验 |
| 不合格 | 关键项目不符合合同约定 | 停止付款,追究违约责任 |
区分“基本合格”与“不合格”的关键:问题是否属于实质性偏离合同约定,是否可通过整改弥补。一般性偏差且可通过整改解决的,属于“基本合格(需整改)”;关键指标不达标且无法整改的,属于“不合格”。
二、整改与复验的操作流程
2.1 第一步: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
河南省财政厅明确要求,验收中发现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和事项”。安阳市的细则同样规定“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和事项”。
验收报告应载明的内容:
具体违约事项(哪些指标不达标、偏差程度);
与合同约定的对比情况;
整改建议和整改期限。
2.2 第二步:向供应商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江苏省规定:“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停止支付采购资金,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采购人应当向供应商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
整改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整改的期限;
逾期未整改的后果(暂停付款、追究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2.3 第三步:组织复验
整改完成后,采购人应当组织复验。复验的程序和要求:
复验的启动:供应商完成整改后,向采购人提交复验申请。采购人在收到申请后,按验收程序组织复验。
复验的内容:针对原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逐项核验整改效果。必要时,复验范围可以扩展到与不合格项相关的其他项目。
复验的费用承担:罗山县的规定明确“因供应商问题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的,由供应商负担重新验收费用”。河南合同范本也有类似规定:“一次验收未通过的,后续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4 第四步:复验结论处理
复验合格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
复验仍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包括继续整改、扣减合同款项、主张违约金、解除合同并索赔等。
三、违约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
3.1 《民法典》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民法典》。履约验收中的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按照《民法典》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2 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常约定有违约责任条款。常见条款包括:
违约金: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天计算。如某合同范本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日历天)内未按时交货,每延期交货一天,罚款2000元”。
赔偿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采购人可另行主张赔偿。
解除合同:供应商严重违约的,采购人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解除合同。
3.3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理
如果验收中发现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则不仅涉及违约责任,还涉及政府采购法上的行政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认定:根据中国政府采购报的解读,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上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谋取中标’或者‘骗取中标’的故意”。当这两个要件同时具备时,构成该违法行为。
四、不同不合格情形的差异化处理
4.1 技术参数不达标
处理方式:要求供应商更换或整改,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后复验。若无法通过更换达到标准,采购人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4.2 数量短缺
处理方式:要求供应商补足数量。补足后复验合格的,按合同支付;拒绝补足或补足后仍短缺的,按短缺部分扣减合同款项,并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4.3 品牌型号不符
处理方式:品牌型号不符属于实质性偏离合同约定。采购人有权拒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重新交付。供应商无法重新交付的,可解除合同并索赔。
4.4 工期延误
处理方式: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追究延期违约责任。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延期的,按日计收违约金;因不可抗力或采购人原因导致延期的,可顺延工期。
4.5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处理方式:安阳市细则规定“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同时向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这类情形不仅涉及违约责任,还涉及行政违法责任,采购人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采购人的风险防控要点
5.1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标准和违约责任
财库〔2016〕205号文要求“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采购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验收要求;
验收不合格的判定标准;
整改期限和复验程序;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解除合同的条件。
5.2 在验收报告中如实记录违约情形
河南省财政厅要求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和事项”。采购人应当确保验收报告如实记录,不得因“怕麻烦”而淡化或隐瞒问题。
5.3 及时通知财政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明确要求“及时通知财政部门”。采购人应当在发现供应商违约后,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将供应商违约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5.4 保留完整的证据链条
采购人应当保存验收报告、整改通知、复验记录、往来函件等全部材料,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证据。江苏省规定履约验收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六、常见问题(FAQ)
Q1:验收不合格后,采购人可以继续付款吗?
不可以。江苏省规定“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停止支付采购资金”。山东省规定“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验收合格是资金支付的前提条件。
Q2:复验费用由谁承担?
因供应商问题导致重新验收的,由供应商承担。罗山县规定“因供应商问题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的,由供应商负担重新验收费用”。
Q3:供应商不整改怎么办?
采购人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包括扣减合同款项、主张违约金、解除合同并索赔。情节严重的,可向财政部门报告,将供应商违约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Q4:验收不合格可以解除合同吗?
供应商严重违约或经催告后仍不整改的,采购人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民法典》规定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Q5:验收中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办?
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面临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Q6:河南省对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有什么特殊规定?
河南省财政厅豫财购〔2010〕24号文明确要求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和事项,并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同时向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七、关于建正检验
河南建正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建正检验”)成立于2016年,是河南少数同时具备CNAS检验机构资质和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第三方验收机构。
资质体系:CNAS检验机构认可(ISO/IEC 17020)+ 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 ISO9001/14001/45001三体系认证。
服务能力:覆盖教育装备、医疗设备、信息化系统、数据中心机房等15类政府采购验收场景。拥有近百名高级/中级工程师,近百台经计量校准的检验设备。
验收实践:公司在验收报告中如实记录每项技术参数的履约情况,对不合格项清晰标注偏差内容和程度,为采购人处理不合格情形提供客观依据。
公司扎根河南、辐射全国,已服务数百家政企单位。
官网:https://www.jianyanpingding.com
引用文献
[1]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财采〔2025〕9号)
[2] 中国政府采购报《如何认定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026年8月)
[3] 安阳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细则(2025年)
[4] 滑县教育局2023年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项目验收报告公示
[5]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2026年)
[6]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苏财规〔2024〕7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8] 新密市政府采购验收要求
[9]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10〕24号)
[10] 扬州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清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贵州省政府采购网转载)
[12] 巩义市政府采购验收要求
[13]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行为的通知
[14] 江苏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无锡市审计局转载)
[15]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要求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贵州省政府采购网转载)
[17] 新密市政府采购验收要求(PDF版本)
[18]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2024年)
[19]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采购人主体责任清单
[20] 大悟县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