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验收

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能作为验收依据吗?参考材料与终局依据的界限_常见问题_建正检验检测

#常见问题 ·2026-10-14 08:36:34

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在验收中是什么定位?

核心定位:参考材料,而非终局验收依据。

鹤壁市财政局发布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操作指引》规定:“对履约验收需要采用专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验收时由采购人或第三方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供应商自行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仅作为参考。”

这一规定的逻辑在于: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检测对象通常是“样品”或“通用批次产品”,而不是“实际交付给采购人的那批货物”。样品合格不等于批量交付合格,投标时的检测报告不等于履约时的实际质量。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分析也指出,投标阶段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通常作为评审依据或佐证材料,用于证明产品符合技术要求。但评审依据和验收依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评审是“选谁”的问题,验收是“交付的东西对不对”的问题。

参考材料与终局依据,界限在哪里?

界限的核心是:谁委托的检测、检测对象是谁。

对比维度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验收检测
委托主体供应商或制造商采购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检测对象样品或通用批次实际交付的合同标的
检测目的证明产品符合标准证明供应商履约情况
在验收中的定位参考材料终局验收依据
证明力辅助性决定性

参考材料的作用: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可以作为验收的辅助材料,帮助验收人员了解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但不能替代采购人委托的独立检测。如果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有疑问,或者检测报告与现场核查结果不一致,应当以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合同约定是关键:如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且该报告由具备CMA/CNAS资质的机构出具,检测对象与实际交付产品一致,那么该报告可以作为验收依据之一。但即便如此,采购人仍应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实际交付产品与检测报告所载产品的一致性。

验收时发现供应商检测报告有问题,怎么处理?

分三种情形处理:

情形一:检测报告本身有问题(虚假、伪造、过期)。 供应商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情形二:检测报告与现场核查结果不一致。 以现场核查和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供应商检测报告仅作参考,不能对抗采购人的独立核查。

情形三:检测报告所载产品与实际交付产品型号不一致。 招标文件通常要求“报告中载明的产品型号需与所投产品型号完全一致”。型号不一致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该产品的验收依据,应要求供应商提供与实际交付产品一致的检测报告,或由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检测。

采购人如何审查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

审查要点:一看资质、二看对象、三看型号、四查真伪。

审查项审查内容核查方法
出具机构资质是否具备CMA或CNAS资质通过官方平台查询机构资质
检测对象检测样品是否与实际交付产品一致核对报告中的产品信息与合同
产品型号报告中型号是否与所投产品型号一致逐字核对
报告真伪是否可通过认监委网站查询登录认监委网站核验
检测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核对报告出具日期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和财政厅的联合通知明确:采购人发现CMA报告出具机构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有严重失信记录、CMA资质撤销或注销等违法或异常情形”,或者“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伪造)CMA报告”的,应要求供应商在指定时限内作出书面说明,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合同条款设计建议

建议一:明确供应商检测报告的定位。

在合同中约定:“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仅作为验收参考资料。采购人有权委托具备CMA/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实际交付产品进行独立检测,检测结果作为验收依据。”

建议二:明确检测费用承担规则。

参考河南某合同范本:“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建议三:明确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任。

约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并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向财政部门报告,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

行业趋势:从“投标时提供”到“验收时抽检”

浙江省的实践值得关注。 浙江省新版《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明确“取消投标阶段检测报告要求,改为验收阶段抽检”,采用“技术参数承诺制”,要求供应商提交承诺函,明确原辅材料及性能指标,验收时需提供检测报告,确保“承诺—交付—验收”的闭环管理。

这一趋势的逻辑是:投标阶段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增加了所有潜在供应商的成本负担,且检测报告是“通用批次”的,与实际交付产品的质量关联有限。将检测报告要求前移到“验收阶段”,既减轻了供应商投标负担,又确保了检测对象是“实际交付产品”,检测结果更有针对性。

常见问题(FAQ)

Q: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能单独作为验收依据吗?

A:不能。鹤壁市规定“供应商自行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仅作为参考”,验收时应由采购人或第三方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Q:供应商检测报告和采购人委托的检测,有什么区别?

A:核心区别在委托主体和检测对象。供应商检测报告的委托主体是供应商,检测对象通常是样品或通用批次;采购人委托的检测,委托主体是采购人,检测对象是实际交付的合同标的。

Q:供应商检测报告与现场核查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A:以现场核查和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供应商检测报告仅作参考,不能对抗采购人的独立核查。

Q:供应商提供虚假检测报告,会有什么后果?

A: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Q:验收争议检测费用谁出?

A:检测合格由采购人承担,检测不合格由供应商承担。河南某合同范本约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Q:合同中可以约定“以供应商检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吗?

A:可以约定,但建议同时保留采购人委托第三方独立检测的权利。供应商检测报告作为参考资料,采购人委托的检测作为终局依据。

引用文献

[1] 中国政府采购网.投标产品技术参数佐证材料要求[EB/OL]. http://www.ccgp.gov.cn/oss/download?uuid=F20294AEB3356F8A2FD2B1F43A5E45

[2] 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范本(质量争议检测条款)[EB/OL]. https://gongyi.zfcg.henan.gov.cn/cmsweb81e27e/nas/webfile2024/henan/rootfiles/2024/11/25/1844b4e939c640d6acb98953e5a76958.pdf

[3] 中国政府采购报.非重点参数要求出具检测报告合理吗[N]. 2025-11-04. http://www.ccgp.gov.cn/llsw/202511/t20251104_25625914.htm

[4] 中国政府采购报.浙江更新家具采购需求指南[N]. 2025-08-12. https://www.ccgp.gov.cn/zcdt/202508/t20250812_25142807.htm

[5]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使用CMA检验检测报告的通知[EB/OL]. https://amr.gd.gov.cn/gkmlpt/content/4/4917/post_4917688.html

[6] 鹤壁市财政局.鹤壁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操作指引[EB/OL]. https://zfcg.henan.gov.cn/hebi/content?infoId=1736128030000629&channelCode=H670402

[7] 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范本(检测费用承担条款)

[8]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CMA和CNAS检验检测报告问题的答复[EB/OL]. https://amr.gd.gov.cn/hdjlpt/detail?pid=319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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