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商在验收中提出增项怎么办?合同内漏项与合同外新增的区分处理_常见问题_建正检验检测
#常见问题 ·2026-10-17 09:50:02
摘要
供应商在验收中提出增项,核心在于区分“合同内漏项”与“合同外新增”。合同内漏项属于供应商履约不完整,应按验收不合格处理,要求供应商无条件补交,不适用10%追加规则。合同外新增属于“追加”范畴,须同时满足“相同标的、不改变其他条款、总额不超10%”三个条件。财政部指导性案例明确,采购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要求供应商提供合同外设备的,属于违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本文梳理验收中增项的区分规则、10%追加的适用条件、变更程序的操作要点和风险防控建议。
验收中的“增项”,怎么区分性质?
核心是区分“合同内漏项”与“合同外新增”。
很多验收争议源于把这两种情形混为一谈。两者性质不同,处理方式完全不同。
| 增项类型 | 定义 | 性质 | 处理方式 |
|---|---|---|---|
| 合同内漏项 | 合同已经约定,但供应商未交付的内容 | 供应商履约不完整 | 要求供应商无条件补交,不适用10%追加规则 |
| 合同外新增 | 合同未约定,但采购人确实需要的新增内容 | 属于“追加”范畴 | 须满足“相同标的、不改变其他条款、总额不超10%”三个条件 |
合同内漏项:比如合同约定采购智慧黑板50套,验收时发现只交付了48套。这2套属于合同内漏项,供应商必须补齐,不存在“追加”的问题。
合同外新增:比如项目完工后,采购人发现还需要增加10套智慧黑板。这10套属于合同外新增,需要判断是否满足追加条件。
合同外新增,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加”?
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相同标的、不改变其他条款、总额不超10%。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 条件 | 具体要求 | 常见误区 |
|---|---|---|
| 相同标的 | 追加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必须与原合同标的相同 | 不同品类、不同规格的“新增需求”,不属于“追加”范畴 |
| 不改变其他条款 | 追加只能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进行 | 如果追加导致工期、验收标准等实质性条款需要调整,可能超出合规边界 |
| 总额不超10% | 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 超过10%的,必须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
超过10%怎么办? 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必须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不能通过“追加”规避采购程序。
财政部指导性案例揭示了什么风险?
采购人擅自要求供应商提供合同外设备,属于违规行为。
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中有一则典型案例:某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供应商额外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设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这一案例的启示:合同外新增必须履行变更程序,不能由采购人单方面要求供应商“顺手做了”。即使供应商同意,也不能规避采购程序。
因采购需求编制不完整导致的“增项”,怎么处理?
原则上应重新采购,不应通过“追加”规避程序。
如果是因为采购需求编制不完整,导致项目完工后才发现缺少某些内容,这部分内容如果与原合同标的不同,或者金额超过10%,原则上应重新组织采购。
核心逻辑:采购需求编制不完整是采购人的责任,不能通过“追加”的方式,让供应商补做本应在采购阶段就明确的内容。这样做既规避了采购程序,也可能导致供应商以“追加”名义抬高价格。
变更程序怎么走?
合同变更需书面说明理由,报财政部门备案。
| 步骤 | 操作要点 | 依据 |
|---|---|---|
| 第一步:评估变更必要性 | 判断是否属于法定变更事由 |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
| 第二步:书面说明变更理由 | 保留书面证据,说明变更原因 | 内控要求 |
| 第三步: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 变更涉及实质性条款的,需评估是否影响采购公正性 | 内控要求 |
| 第四步:报财政部门备案 | 变更文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政府采购规定 |
| 第五步:签订补充合同 | 明确追加内容、金额、工期等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
注意:合同变更受《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严格约束,“擅自变更”是被禁止的。只有“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才构成可以变更的法定事由。
验收中供应商主动提出增项,怎么处理?
供应商主动提出增项,采购人应区分情况处理。
情形一:供应商提出的是合同内漏项。 供应商应无条件补交,不存在“增项”问题。采购人应要求供应商限期补齐,并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情形二:供应商提出的是合同外新增。 采购人应判断是否满足“相同标的、不改变其他条款、总额不超10%”三个条件。满足条件的,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满足条件的,应重新组织采购。
情形三:供应商以“增项”为由要求加价。 采购人应拒绝。合同外新增必须履行变更程序,供应商不能以“增项”为由单方面要求加价。
常见问题(FAQ)
Q:供应商在验收中提出增项,采购人怎么判断性质?
A:区分“合同内漏项”与“合同外新增”。合同内漏项属于供应商履约不完整,应按验收不合格处理;合同外新增属于“追加”范畴,须满足“相同标的、不改变其他条款、总额不超10%”三个条件。
Q:合同外新增,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加?
A:《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Q:追加金额超过10%怎么办?
A: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必须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不能通过“追加”规避采购程序。
Q:采购人擅自要求供应商提供合同外设备,会有什么后果?
A:属于违规行为。财政部指导性案例明确,采购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要求供应商提供合同外设备的,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会认定为违规。
Q:因采购需求编制不完整导致的增项,怎么处理?
A:原则上应重新采购,不应通过“追加”规避程序。采购需求编制不完整是采购人的责任,不能通过“追加”让供应商补做。
Q:供应商以“增项”为由要求加价,采购人可以同意吗?
A:不可以。合同外新增必须履行变更程序,供应商不能以“增项”为由单方面要求加价。
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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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韶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等相关工作的通知[EB/OL]. https://www.sg.gov.cn/zfcg/zcfg/content/post_2453658.html
[4]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苏财规〔2024〕7号)[EB/OL]. http://czt.jiangsu.gov.cn/art/2024/12/31/art_7731_11447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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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韶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等相关工作的通知[EB/OL]. https://www.sg.gov.cn/zfcg/zcfg/content/post_245365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