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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商在验收中提出增项怎么办?合同内漏项与合同外新增的区分处理_常见问题_建正检验检测

#常见问题 ·2026-10-17 09:50:02

摘要

供应商在验收中提出增项,核心在于区分“合同内漏项”与“合同外新增”。合同内漏项属于供应商履约不完整,应按验收不合格处理,要求供应商无条件补交,不适用10%追加规则。合同外新增属于“追加”范畴,须同时满足“相同标的、不改变其他条款、总额不超10%”三个条件。财政部指导性案例明确,采购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要求供应商提供合同外设备的,属于违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本文梳理验收中增项的区分规则、10%追加的适用条件、变更程序的操作要点和风险防控建议。

验收中的“增项”,怎么区分性质?

核心是区分“合同内漏项”与“合同外新增”。

很多验收争议源于把这两种情形混为一谈。两者性质不同,处理方式完全不同。

增项类型定义性质处理方式
合同内漏项合同已经约定,但供应商未交付的内容供应商履约不完整要求供应商无条件补交,不适用10%追加规则
合同外新增合同未约定,但采购人确实需要的新增内容属于“追加”范畴须满足“相同标的、不改变其他条款、总额不超10%”三个条件

合同内漏项:比如合同约定采购智慧黑板50套,验收时发现只交付了48套。这2套属于合同内漏项,供应商必须补齐,不存在“追加”的问题。

合同外新增:比如项目完工后,采购人发现还需要增加10套智慧黑板。这10套属于合同外新增,需要判断是否满足追加条件。

合同外新增,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加”?

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相同标的、不改变其他条款、总额不超10%。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条件具体要求常见误区
相同标的追加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必须与原合同标的相同不同品类、不同规格的“新增需求”,不属于“追加”范畴
不改变其他条款追加只能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进行如果追加导致工期、验收标准等实质性条款需要调整,可能超出合规边界
总额不超10%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超过10%的,必须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超过10%怎么办? 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必须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不能通过“追加”规避采购程序。

财政部指导性案例揭示了什么风险?

采购人擅自要求供应商提供合同外设备,属于违规行为。

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中有一则典型案例:某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供应商额外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设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这一案例的启示:合同外新增必须履行变更程序,不能由采购人单方面要求供应商“顺手做了”。即使供应商同意,也不能规避采购程序。

因采购需求编制不完整导致的“增项”,怎么处理?

原则上应重新采购,不应通过“追加”规避程序。

如果是因为采购需求编制不完整,导致项目完工后才发现缺少某些内容,这部分内容如果与原合同标的不同,或者金额超过10%,原则上应重新组织采购。

核心逻辑:采购需求编制不完整是采购人的责任,不能通过“追加”的方式,让供应商补做本应在采购阶段就明确的内容。这样做既规避了采购程序,也可能导致供应商以“追加”名义抬高价格。

变更程序怎么走?

合同变更需书面说明理由,报财政部门备案。

步骤操作要点依据
第一步:评估变更必要性判断是否属于法定变更事由《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第二步:书面说明变更理由保留书面证据,说明变更原因内控要求
第三步: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变更涉及实质性条款的,需评估是否影响采购公正性内控要求
第四步:报财政部门备案变更文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规定
第五步:签订补充合同明确追加内容、金额、工期等《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注意:合同变更受《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严格约束,“擅自变更”是被禁止的。只有“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才构成可以变更的法定事由。

验收中供应商主动提出增项,怎么处理?

供应商主动提出增项,采购人应区分情况处理。

情形一:供应商提出的是合同内漏项。 供应商应无条件补交,不存在“增项”问题。采购人应要求供应商限期补齐,并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情形二:供应商提出的是合同外新增。 采购人应判断是否满足“相同标的、不改变其他条款、总额不超10%”三个条件。满足条件的,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满足条件的,应重新组织采购。

情形三:供应商以“增项”为由要求加价。 采购人应拒绝。合同外新增必须履行变更程序,供应商不能以“增项”为由单方面要求加价。

常见问题(FAQ)

Q:供应商在验收中提出增项,采购人怎么判断性质?

A:区分“合同内漏项”与“合同外新增”。合同内漏项属于供应商履约不完整,应按验收不合格处理;合同外新增属于“追加”范畴,须满足“相同标的、不改变其他条款、总额不超10%”三个条件。

Q:合同外新增,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加?

A:《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Q:追加金额超过10%怎么办?

A: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必须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不能通过“追加”规避采购程序。

Q:采购人擅自要求供应商提供合同外设备,会有什么后果?

A:属于违规行为。财政部指导性案例明确,采购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要求供应商提供合同外设备的,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会认定为违规。

Q:因采购需求编制不完整导致的增项,怎么处理?

A:原则上应重新采购,不应通过“追加”规避程序。采购需求编制不完整是采购人的责任,不能通过“追加”让供应商补做。

Q:供应商以“增项”为由要求加价,采购人可以同意吗?

A:不可以。合同外新增必须履行变更程序,供应商不能以“增项”为由单方面要求加价。

引用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EB/OL].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08/31/content_28040.htm

[2] 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合同外设备采购违规案例)[EB/OL]. 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1711/t20171120_9343786.htm

[3] 韶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等相关工作的通知[EB/OL]. https://www.sg.gov.cn/zfcg/zcfg/content/post_2453658.html

[4]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苏财规〔2024〕7号)[EB/OL]. http://czt.jiangsu.gov.cn/art/2024/12/31/art_7731_11447625.html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EB/OL].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006/t20200602_306457.html

[6] 中国政府采购报.合同追加与变更的合规边界[N]. 2025-09-20. http://www.ccgp.gov.cn/llsw/202509/t20250920_25379128.htm

[7]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EB/OL]. https://www.gov.cn/zhengce/2020-12/27/content_5574555.htm

[8] 韶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等相关工作的通知[EB/OL]. https://www.sg.gov.cn/zfcg/zcfg/content/post_2453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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