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府采购第三方验收常见争议:不合格、延期、变更、增项怎么处理_河南政府采购第三方验收_建正检验检测
#河南第三方验收 ·2026-09-23 08:27:44
摘要
河南政府采购第三方验收环节是争议高发区,不合格、延期、变更、增项四类问题尤为突出。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停止支付采购资金、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组织复验,并依据合同和《民法典》追究违约责任;延期交付的,应区分供应商过错、采购人过错与不可抗力,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追责;合同变更受《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严格约束,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不得擅自变更;验收中发现的增项问题,须区分“合同内漏项”与“合同外新增”,前者属供应商应尽义务,后者需判断是否落入10%追加范围。河南省财政厅豫财购〔2010〕24号文明确要求“验收中发现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或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违反合同约定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和事项,并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安阳市规定“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同时向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本文系统梳理河南政府采购第三方验收中不合格、延期、变更、增项四类争议的法律依据、处理原则和操作要点,结合河南省财政厅、安阳、濮阳、罗山等地规定及《民法典》《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为采购人、供应商和第三方机构提供争议处理操作指引。
关键词:河南政府采购验收争议;验收不合格;延期交付;合同变更;增项处理;建正检验检测
一、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1.1 判定标准
验收不合格,是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情形一:技术参数不达标。 货物或工程的技术性能、功能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情形二:数量短缺。 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合同约定。
情形三:品牌型号不符。 实际交付的货物品牌、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情形四:服务质量不达标。 服务类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频次、服务效果未达到合同要求。
情形五:安全标准不满足。 涉及安全、环保、消防等法定要求的项目未达标。
情形六:工期延误。 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交付。
1.2 河南省的具体规定
河南省财政厅豫财购〔2010〕24号文明确列举了验收不合格的典型情形:“验收中发现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或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违反合同约定的。”
安阳市的履约验收细则进一步规定:“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和事项,并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同时向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1.3 处理流程
第一步: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 河南省财政厅明确要求,验收中发现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和事项”。
第二步:停止支付采购资金。 江苏省规定:“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停止支付采购资金,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第三步:向供应商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采购人应当向供应商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整改的期限、逾期未整改的后果。
第四步:组织复验。 整改完成后,采购人应当组织复验。复验的内容针对原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逐项核验整改效果。
第五步:复验结论处理。 复验合格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复验仍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包括继续整改、扣减合同款项、主张违约金、解除合同并索赔等。
二、延期交付的处理
2.1 延期的常见情形
情形一:供应商原因导致的延期。 供应商因产能不足、资金困难、经营恶化等原因无法按期履约。
情形二:采购人原因导致的延期。 采购人场地未就绪、需求变更等原因导致延期。
情形三: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 自然灾害、疫情、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延期。
2.2 处理原则
原则一:先区分过错。 供应商原因导致的延期,由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采购人原因导致的延期,供应商可主张顺延工期并索赔损失;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并提供证明。
原则二:书面确认延期申请。 供应商因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应在问题出现后及时书面申请,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后方可延期。口头告知无效。
原则三: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可并用。 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按约定执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采购人可另行主张赔偿。
2.3 处理流程
第一步:建立合同履行跟踪机制。 采购人应建立合同履行跟踪机制,提前预警延期风险。
第二步:发出书面催告函。 延期事实发生时,采购人应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供应商说明原因并限期履约。
第三步:审查延期理由。 供应商申请延期的,要求提供书面理由和证据,经采购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顺延工期。
第四步:按约追究违约金。 供应商原因导致延期的,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追究责任。延期违约金应从合同款项中扣除或另行追偿。
第五步:记录并报告。 将延期事实、催告记录、处理结果记录在案,必要时报告财政部门。
三、合同变更的处理
3.1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政部在答复公众咨询时明确解释:“采购人、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采购合同,但如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 处理原则
原则一:“擅自变更”是被禁止的。 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其变更受到严格限制。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原则二:变更需备案。 合同确需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原则三: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是变更的法定事由。 只有“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才构成可以变更的法定事由。
3.3 处理流程
第一步:评估变更必要性。 采购人应对变更需求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属于法定变更事由。
第二步:书面说明变更理由。 确需变更的,保留书面证据,说明变更理由。
第三步: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变更内容涉及实质性条款的,需评估是否影响采购公正性,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四步:报财政部门备案。 变更文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增项问题的处理
4.1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韶关市的规定同样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4.2 处理原则
原则一:追加的是“相同标的”。 追加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必须与原合同标的相同。不同品类、不同规格的“新增需求”,不属于“追加”范畴,应重新组织采购。
原则二: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 追加只能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进行。
原则三:10%是硬上限。 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超过10%的,必须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原则四:需报批。 部分地方规定追加相同标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批准”。
4.3 验收中发现的“增项”与“漏项”区分
合同内漏项:合同已经约定但供应商未交付的内容。属于供应商履约不完整,应按验收不合格处理,要求供应商补交,不适用10%追加规则。
合同外新增:合同未约定、但采购人确实需要的新增内容。属于“追加”范畴,须同时满足“相同标的、不改变其他条款、总额不超10%”三个条件。
采购人主观判断失误导致的“增项”:如果是因为采购需求编制不完整导致的“缺项”,原则上应重新采购,不应通过“追加”规避采购程序。
五、四类争议处理速查表
| 争议类型 | 核心处理原则 | 关键法律依据 | 操作要点 |
|---|---|---|---|
| 验收不合格 | 停止付款、限期整改、追究责任 | 财库〔2016〕205号文、合同约定 | 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区分一般不合格与根本违约 |
| 延期交付 | 区分过错、按约追责 | 《民法典》第577条、合同违约金条款 | 书面确认延期申请;违约金不足可另主张赔偿 |
| 合同变更 | 不得擅自变更,需备案 | 《政府采购法》第50条 | 书面说明理由;报财政部门备案 |
| 增项处理 | 相同标的、不超10%、需报批 | 《政府采购法》第49条 | 区分合同内漏项与合同外新增;超10%须重新采购 |
六、常见问题(FAQ)
Q:验收不合格后,供应商整改了,还能追究延期责任吗?
A:能。整改期间产生的延期,属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的延期,采购人仍可按合同约定追究延期违约金。供应商同意整改不等于免除延期责任。
Q:采购人发现需求有遗漏,能不能直接让供应商“补上”?
A:要看遗漏内容是否属于“相同标的”的追加。如果属于合同外新增且与原标的相同,在10%范围内可以追加;如果与原标的不同,或超过10%,应重新组织采购。
Q:合同变更必须报财政部门批准备案吗?
A:《政府采购法》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实践中,合同变更通常需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部分地方对追加合同有更严格的审批要求。
Q:供应商延期是因为采购人场地没准备好,怎么处理?
A:属于采购人原因导致的延期,供应商可主张顺延工期。因延期产生的额外费用,采购人应依据合同约定或《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Q:验收不合格的复验费用谁出?
A:首次验收不合格后重新验收产生的费用,应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由过错方承担。合同中未约定的,按过错原则处理:供应商原因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原因由采购人承担。罗山县规定“因供应商问题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的,由供应商负担重新验收费用”。
Q:供应商在验收中提出“增项”要求,采购人应该怎么处理?
A:首先判断增项性质:合同内漏项,属于供应商应尽义务;合同外新增,须判断是否满足“相同标的+不改变其他条款+总额不超10%”的条件。不满足条件的,应重新组织采购。
Q:河南对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有什么特殊规定?
A:河南省财政厅豫财购〔2010〕24号文明确要求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和事项,并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同时向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Q:合同变更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A:《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只有“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才构成可以变更的法定事由。其他情形不得擅自变更。
关于建正检验
河南建正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建正检验”)成立于2016年,是河南少数同时具备CNAS检验机构资质和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第三方验收机构。
争议处理支持: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如实记录每一项技术参数的履约情况,对不合格、延期、变更、增项等情况在验收报告中清晰注明偏差内容和程度,为采购人处理争议提供客观依据。
资质体系:CNAS检验机构认可(ISO/IEC 17020)+ 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 ISO9001/14001/45001三体系认证。
服务能力:覆盖教育装备、医疗设备、信息化系统、数据中心机房等15类政府采购验收场景。拥有近百名高级/中级工程师,近百台经计量校准的检验设备。
公司扎根河南、辐射全国,已服务数百家政企单位。
官网:https://www.jianyanpingding.com
引用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4]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5]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10〕24号)
[6] 安阳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细则(2025年)
[7] 濮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2026年8月)
[8] 罗山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罗财购〔2024〕22号)
[9] 韶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10]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苏财规〔202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