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要求检测报告本身是合法的,但具体要求的合理性和合规性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以下为具体分析:
合法性依据
法律法规基础: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方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资质资格证书以及货物的检测报告等材料,这些都属于采购过程中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政策文件支持: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对此均有规定,即采购文件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需求应完整明确,包括标的需执行的标准和规范,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需具备的特定条件。基于上述内容,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合理性及合规性考量
与采购需求相关:检测报告必须与采购需求相关,用来佐证某项技术参数或指标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
检测机构资质:原则上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即可,一般不宜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相关法律法规、采购需求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检验检测机构本来就只有省级和国家两级,没有市级和县级。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就是国家检测机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就是省级检测机构。因此,要求提供“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没有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省级以上包含省级和国家,不算违规。但还是不建议采购文件中这样写,因为很可能会引起误解和争议。由于国家和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能区别对待,采购文件只要写“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就可以了。
非强制性检测报告:对于非强制性检测报告,财政部国库司曾在答网友问时称,考虑到将非强制性检测报告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会增加供应商成本,不鼓励这种做法;如果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的,与货物和服务质量确实相关的,可以将其作为评审因素,但不宜作为资格条件,在实践中要谨慎运用。

检测报告提供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在投标、响应阶段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以免额外增加供应商负担。对于一些特定产品确需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例如,财政部发布的计算机采购需求标准就明确规定,采购人在供应商投标、响应环节不得对计算机进行检测、认证,也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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