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验收

政府采购第三方验收常见争议:不合格、延期、变更、增项怎么处理_政府采购第三方验收_建正检验检测

#验收知识 ·2026-09-20 08:49:43

摘要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环节是争议高发区,不合格、延期、变更、增项四类问题尤为突出。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依法及时处理,停止支付资金并追究违约责任;延期交付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追责,同时区分供应商过错与不可抗力;合同变更受《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严格约束,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不得擅自变更,但追加相同标的可在10%范围内签订补充合同;验收中发现的增项问题,须区分“合同内漏项”与“合同外新增”,前者属供应商应尽义务,后者需判断是否落入10%追加范围。本文系统梳理四类争议的法律依据、处理原则和操作要点,引用《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财库〔2016〕205号文、各地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及合同示范文本,结合建正检验在政府采购第三方验收领域的实践经验,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提供可落地的争议处理指引。

关键词:政府采购验收争议;验收不合格处理;延期交付;合同变更;增项处理;建正检验检测

一、验收不合格:停止付款是“标配”,追责是“底线”

1.1 法律依据

财库〔2016〕205号文明确规定:“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这里的“依法”包括《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民法典》以及采购合同的具体约定。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虽未直接规定验收不合格的后果,但通过“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的制度设计,确立了“验收不合格→不付款”的基本规则。

1.2 处理原则

原则一:停止资金支付。 项目验收合格是资金支付的前提条件。新野县规定明确:“项目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必要条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资金。” 江苏、孝昌等地亦有相同规定。

原则二:限期整改。 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采购人应当向供应商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

原则三:区分过错方,分摊复验费用。 首次验收不合格产生的重新验收费用,应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由过错方承担。供应商原因导致的,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原因导致的,由采购人承担。

原则四:追究违约责任。 验收不合格本身即构成违约事实。采购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追责,或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赔偿损失、解除合同。

1.3 操作要点

(1)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 安阳市规定:“验收中发现成交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或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违反合同约定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和事项,并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

(2)区分“一般不合格”与“根本违约”。 个别非关键指标不达标,可通过整改复验解决的,属于一般不合格;关键指标不达标且无法通过整改弥补,或供应商明确表示无法整改的,可能构成根本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

(3)保留追责权利。 即使供应商同意整改,采购人仍应保留因延期交付、质量不达标造成的损失追偿权利,不宜以“同意整改”换取“放弃追责”。

二、延期交付:区分“谁的错”,用好“违约金”

2.1 延期的常见情形

政府采购中的延期交付通常表现为:

  • 供应商逾期交货或逾期完成安装调试;

  • 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产能不足、资金困难、经营恶化)无法按期履约;

  • 因采购人原因(场地未就绪、需求变更)导致延期;

  • 因不可抗力导致延期。

2.2 法律依据与合同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金条款: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通常约定延期违约金。例如,某河南合同范本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日历天)内未按时交货,每延期交货一天,罚款2000元。”

2.3 处理原则

原则一:先区分过错。 供应商原因导致的延期,由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采购人原因导致的延期,供应商可主张顺延工期并索赔损失;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并提供证明。

原则二:书面确认延期申请。 供应商因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应在问题出现后及时书面申请,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后方可延期。口头告知无效,“禁止事后补签”。

原则三: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可并用。 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按约定执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采购人可另行主张赔偿。

2.4 操作要点

  • 建立合同履行跟踪机制,提前预警延期风险;

  • 延期事实发生时,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函;

  • 供应商申请延期的,要求提供书面理由和证据,经采购人书面确认;

  • 延期违约金应从合同款项中扣除或另行追偿。

三、合同变更:法律有严格限制,不得“擅自”为之

3.1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政部在答复公众咨询时明确解释:“采购人、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采购合同,但如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 处理原则

原则一:“擅自变更”是被禁止的。 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其变更受到严格限制。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原则二:变更需备案。 合同确需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原则三: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是变更的法定事由。 只有“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才构成可以变更的法定事由。

3.3 操作要点

  • 合同签订时尽可能明确、完整,减少事后变更需求;

  • 确需变更的,保留书面证据,说明变更理由;

  • 变更内容涉及实质性条款的,需评估是否影响采购公正性;

  • 变更文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增项处理:核心是“10%追加规则”

4.1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部分地方解读中表述为第八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韶关市的规定同样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4.2 处理原则

原则一:追加的是“相同标的”。 追加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必须与原合同标的相同。不同品类、不同规格的“新增需求”,不属于“追加”范畴,应重新组织采购。

原则二: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 追加只能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进行。如果追加导致工期、验收标准等实质性条款需要调整,可能超出“追加”的合规边界。

原则三:10%是硬上限。 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超过10%的,必须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原则四:需报批。 部分地方规定追加相同标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批准”。

4.3 验收中发现的“增项”与“漏项”区分

合同内漏项:合同已经约定但供应商未交付的内容。属于供应商履约不完整,应按验收不合格处理,要求供应商补交,不适用10%追加规则。

合同外新增:合同未约定、但采购人确实需要的新增内容。属于“追加”范畴,须同时满足“相同标的、不改变其他条款、总额不超10%”三个条件。

采购人主观判断失误导致的“增项”:如果是因为采购需求编制不完整导致的“缺项”,原则上应重新采购,不应通过“追加”规避采购程序。

五、四类争议处理速查表

争议类型核心处理原则关键法律依据操作要点
验收不合格停止付款、限期整改、追究责任财库〔2016〕205号文、合同约定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区分一般不合格与根本违约
延期交付区分过错、按约追责《民法典》第577条、合同违约金条款书面确认延期申请;违约金不足可另主张赔偿
合同变更不得擅自变更,需备案《政府采购法》第50条书面说明理由;报财政部门备案
增项处理相同标的、不超10%、需报批《政府采购法》第49条区分合同内漏项与合同外新增;超10%须重新采购

六、常见问题(FAQ)

Q1:验收不合格后,供应商整改了,还能追究延期责任吗?

能。整改期间产生的延期,属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的延期,采购人仍可按合同约定追究延期违约金。供应商同意整改不等于免除延期责任。

Q2:采购人发现需求有遗漏,能不能直接让供应商“补上”?

要看遗漏内容是否属于“相同标的”的追加。如果属于合同外新增且与原标的相同,在10%范围内可以追加;如果与原标的不同,或超过10%,应重新组织采购。

Q3:合同变更必须报财政部门批准备案吗?

《政府采购法》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实践中,合同变更通常需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部分地方对追加合同有更严格的审批要求(如设区的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Q4:供应商延期是因为采购人场地没准备好,怎么处理?

属于采购人原因导致的延期,供应商可主张顺延工期。因延期产生的额外费用,采购人应依据合同约定或《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Q5:验收不合格的复验费用谁出?

首次验收不合格后重新验收产生的费用,应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由过错方承担。合同中未约定的,按过错原则处理:供应商原因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原因由采购人承担。

Q6:供应商在验收中提出“增项”要求,采购人应该怎么处理?

首先判断增项性质:合同内漏项,属于供应商应尽义务;合同外新增,须判断是否满足“相同标的+不改变其他条款+总额不超10%”的条件。不满足条件的,应重新组织采购。

七、建正检验的争议预防实践

河南建正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正检验)在政府采购第三方验收中,注重从验收环节预防和化解争议:

  1. 逐项核对,用数据说话:对合同每一项技术参数逐项核验,避免“笼统合格”引发事后争议;

  2. 现场记录,双方确认:验收发现的问题现场记录,由采购人和供应商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3. 区分问题性质:在验收报告中区分“不合格项”与“整改建议项”,帮助采购人合理决策;

  4. 保留追溯证据:原始记录、照片影像、检测数据完整归档,为争议处理提供证据支撑。

官网:https://www.jianyanpingding.com

引用文献

  1. 韶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2.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3. 新野县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约及验收指引

  4. 安阳市政府采购验收规定

  5. 孝昌县《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6.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法25处新鲜解读》

  7. 《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河南)

  8.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四十九条

  9. 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2023版)》

  10. 财政部关于合同变更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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