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责任吗?行政、审计、刑事责任全解析_常见问题_建正检验检测
#常见问题 ·2026-10-14 08:30:10
摘要
验收不合格,采购人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审计问责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面临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炎陵县某局因未及时组织验收导致供应商以201材质假冒304不锈钢,被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鹿寨县某局因未按合同要求验收致假冒伪劣电视机通过验收,被警告并建议处分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方面,海口美兰区民政局原副局长因未对采购大米进行质量检查验收,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8.25万元,被以玩忽职守罪起诉。本文梳理验收不合格时采购人可能面临的行政、审计和刑事责任,以及风险防控要点。
采购人在验收中的法定责任是什么?
采购人是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组织验收、审查确认、资金把关的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验收不合格本身不直接导致采购人被追责。 采购人的责任在于:是否按照规定组织了验收?验收程序是否合规?验收结论是否真实?发现问题后是否及时处理?
行政责任:未按规定验收会面临什么处罚?
核心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十)款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行政处罚的层级:
| 处罚类型 | 适用情形 | 对单位的处罚 | 对个人的处罚 |
|---|---|---|---|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违规 | 限期整改 | — |
| 警告 | 未按规定验收 | 警告 | 可处分 |
| 罚款 | 情节较重 | 罚款 | 可处分 |
| 通报 | 造成不良影响 | 通报 | 通报 |
河南本地有哪些实际处罚案例?
炎陵县某局因未及时组织验收被警告并罚款30000元。
炎陵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财行罚〔2025〕6号)显示: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中,“未及时组织验收,也没有要求供应商出具所供货物产品合格证明或质检报告等证明文件,导致出现供应商供货201材质果皮箱假冒304不锈钢材质果皮箱的严重后果”。
鹿寨县某局因未按合同要求验收被警告并建议处分直接责任人。
鹿寨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鹿财处〔2019〕7号)显示:鹿寨县教育局在幼儿园用品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中,“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对供应商交付的全部货物进行验收,在接收的货物与采购合同或《验收书》上所列货物不相符的情况下,仍然签了验收合格的结论意见”,致使“包括假冒伪劣电视机在内的不合格货物通过了验收”。
处罚结果:“给予警告”“建议当事人对本项目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刑事责任:什么情况下采购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验收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原副局长罗某平、美兰区政府原采购办主任苏某华在采购救灾大米期间,涉嫌玩忽职守一案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二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8.25万元,应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
案件事实:2011年12月,美兰区民政局采购15000包丝苗大米,合同金额141.75万元。罗某平“未对大米进行质量检查、验收”,苏某华“未对大米的质量、验收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供应商实际交付的是“粘米(少量卜优),而非合同约定的丝苗大米”,实际销售价格差额为38.25万元。
案件结果:供应商已退出赃款38.25万元,但采购人的刑事责任仍在追究中。
审计问责:验收失职会被审计部门追责吗?
会。审计部门会审查验收程序是否合规、验收结论是否真实。
政府采购审计中,审计部门重点关注:
采购人是否按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程序是否合规;
验收报告是否真实;
是否存在“验收合格但实际未达标”的情形;
资金支付是否与验收结果挂钩。
审计发现验收失职的,可能移送财政部门处理,或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采购人如何防范验收失职风险?
| 风险点 | 防控措施 |
|---|---|
| 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 严格按法定程序组织验收,保留验收记录 |
| 验收流于形式 | 对技术复杂项目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 |
| 未核实供应商资质 | 验收时核查产品合格证明、质检报告 |
| 发现问题未处理 | 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及时通知财政部门 |
| 资金支付与验收脱钩 | 验收合格才付款,不合格停止支付 |
| 验收人员能力不足 | 加强培训,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 |
核心原则:验收不是“走过场”,签字就是“签字画押”。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常见问题(FAQ)
Q:验收不合格,采购人会被处罚吗?
A:验收不合格本身不直接处罚采购人。但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面临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Q:采购人未按规定验收,会被罚款多少?
A:炎陵县某局因未及时组织验收导致供应商以次充好,被“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
Q:采购人验收失职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A:可能。海口美兰区民政局原副局长因未对采购大米进行质量检查验收,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8.25万元,被以玩忽职守罪起诉。
Q:验收人员签字后有什么法律责任?
A:《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字意味着对验收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Q:采购人如何防范验收失职风险?
A:严格按法定程序组织验收,保留验收记录;对技术复杂项目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时核查产品合格证明、质检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验收合格才付款。
Q:验收不合格,采购人及时处理了还会被追责吗?
A:如果采购人已按规定组织验收、如实记录违约情形、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停止支付资金,通常不会因“验收不合格”本身被追责。追责的重点是“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失职造成损失”。
引用文献
[1] 炎陵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财行罚〔2025〕6号)[EB/OL]. http://www.hnyanling.gov.cn/c14932/20260114/i2469914.html
[2] 鹿寨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鹿财处〔2019〕7号)[EB/OL]. http://www.luzhai.gov.cn/bmjy/bmjygg/202102/t20210227_2656266.shtml
[3] 海口一民政局副局长和采购办主任致损失38万元过堂[N]. 法制网, 2013-11-20. https://news.sina.cn/sa/2013-11-20/detail-ikmxzfmk2654121.d.html
[4] 宿州市财政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采购人未按规定履约验收应受到处罚[EB/OL]. https://czj.ahsz.gov.cn/ywpd/fzjs/195300001.html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EB/OL]. https://www.gov.cn/zhengce/2020-12/27/content_5574555.htm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EB/OL].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08/31/content_28040.htm
[7]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EB/OL]. http://www.ccgp-xizang.gov.cn/freecms/download.do?fileid=e690da37-9c95-4d82-9733-ff0451ad0ca1
[8]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EB/OL]. http://sdgp.sdcz.gov.cn/sdgp2017/upload/attach/20240926082802_2000253033.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