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解读:采购人、供应商、第三方机构各自的责任_河南政府采购第三方验收_建正检验检测
#河南第三方验收 ·2026-09-23 08:23:36
摘要
河南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涉及采购人、供应商、第三方机构三类主体,但三者的责任边界在实践中经常被混淆。采购人作为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组织验收、审查确认、资金支付把关的主体责任,委托第三方不转移、不免除这一责任;供应商作为被验收方,承担按合同全面履约、配合验收、提供真实资料、对验收结论有异议时及时提出的义务;第三方机构作为受托技术方,在资质范围内独立出具验收意见,对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河南省各地市的规定对三类主体的责任作出了细化:安阳市规定“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濮阳市要求采购人对第三方验收意见“全面审核、书面确认”,且“委托验收不转移、不免除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罗山县规定“供应商不配合验收的,采购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本文系统解读河南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中采购人、供应商、第三方机构各自的责任边界,结合安阳、濮阳、罗山、郑州航空港区等地最新规定和河南本地实践案例,为三类主体准确履行各自职责提供操作指引。
关键词:河南政府采购验收;履约验收责任;采购人主体责任;供应商义务;第三方机构责任;建正检验检测
一、履约验收的责任框架
1.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条款确立了履约验收责任的基本框架:采购人是组织主体,第三方机构是技术支撑,验收方成员是责任承担者。
1.2 三类主体的角色定位
| 主体 | 法律定位 | 核心责任 |
|---|---|---|
| 采购人 | 第一责任人 | 组织验收、审查确认、资金把关 |
| 供应商 | 被验收方 | 按合同履约、配合验收、提供真实资料 |
| 第三方机构 | 受托技术方 | 独立检验、出具报告、对结论负责 |
二、采购人的责任
2.1 主体责任:组织验收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濮阳市财政局明确要求采购人“牢固树立‘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担责’的工作理念”。
这一责任包括:
责任一:组织验收。 采购人应当自行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牵头成立验收小组。
责任二:合理委托。 濮阳市规定,委托第三方验收限于“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采购人自身不具备相应验收能力”的项目,且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依规委托实施”。
责任三:审查确认。 委托第三方验收的,采购人须对第三方出具的验收意见进行“全面审核、书面确认”。濮阳和罗山均明确:“委托验收不转移、不免除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责任四:费用保障。 濮阳市规定,委托验收费用“由采购人统筹年度部门预算解决,财政不另行安排资金”。
2.2 组织责任:成立验收小组
安阳市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由采购人领导牵头,财务、审计、监察、资产管理、技术等部门人员参与,成员不少于五人。”
濮阳市规定:验收小组“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包含“至少1名项目实际使用人员”。
回避要求:安阳市规定“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濮阳市规定“前期参与本项目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采购人相关代表,以及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全程回避”。
2.3 把关责任:验收与付款挂钩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结果应当与资金支付挂钩。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江苏省规定:“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停止支付采购资金,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2.4 采购人不能做的事
不能把验收责任完全推给第三方。 委托第三方不转移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不能由参与采购活动的主要负责人主持验收。 安阳、濮阳均有明确回避要求。
不能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支付资金。 验收合格是资金支付的前提条件。
三、供应商的责任
3.1 履约责任:按合同全面履约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方,其核心责任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全面履约。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2 配合责任:提供资料、配合验收
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合验收,提供与验收相关的资料。邓州市规定:“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配合采购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做好项目的履约验收,提供项目验收相关的技术资料、合格证明、检测报告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
供应商的配合义务包括:
提供技术资料、合格证明、检测报告;
配合现场核查和检测;
提供必要的技术说明和操作演示;
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3 异议责任:对验收结论有异议应及时提出
供应商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签字前提出。濮阳市规定,供应商对验收结论存在异议的“可在签字前向验收小组说明情况”。
供应商的救济路径包括:
在验收环节提出异议,要求复核;
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如认为验收程序违法,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提出质疑或投诉。
3.4 供应商不能做的事
不能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替代采购人验收。 鹤壁市规定:“供应商自行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仅作为参考。”
不能不配合验收。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验收的,采购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不能提供虚假材料。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4.1 独立性责任:与供应商无利害关系
内蒙古自治区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三方机构应与供应商无任何利害关系,不得转包验收服务,出具虚假意见承担连带责任。同一项目的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作为该项目履约验收的第三方机构。”
河南省各地市也有类似规定。第三方机构在承接业务前,应进行独立性审查,确认与供应商无关联关系、未参与项目前期工作。
4.2 技术责任:在资质范围内独立出具意见
第三方机构的核心责任是在资质认定和认可范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验收意见。
资质范围约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报告标识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授权签字人制度: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发,授权签字人对报告的技术内容负责。
4.3 法律责任: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资质撤销、刑事责任等。
4.4 第三方机构不能做的事
不能超出CMA资质能力范围出具报告。 超范围出具的报告,超范围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涉嫌违法。
不能转包验收服务。 内蒙古规定明确“不得转包验收服务”。
不能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 第三方机构必须独立于采购人和供应商。
不能替代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采购人仍须对验收意见进行审查确认。
五、三类主体责任对照表
| 责任类型 | 采购人 | 供应商 | 第三方机构 |
|---|---|---|---|
| 组织责任 | 组织验收、成立验收小组 | — | — |
| 履约责任 | — | 按合同全面履约 | — |
| 配合责任 | 提供必要协助 | 提供资料、配合验收 | 按方案开展验收 |
| 技术责任 | — | — | 独立检验、出具报告 |
| 审查责任 | 审查确认验收意见 | — | — |
| 责任归属 | 不因委托转移 | 对履约情况负责 | 对检验结果负责 |
| 资金把关 | 验收合格才付款 | — | — |
| 回避要求 | 参与采购活动者回避 | — | 与供应商无利害关系 |
六、河南本地的责任实践
6.1 濮阳市:采购人主体责任“紧箍咒”
濮阳市2026年的通知,对采购人主体责任作出了河南目前最详尽的规定:
审查确认:“采购人须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进行全面审核、书面确认。”
责任不转移:“委托验收不转移、不免除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费用承担:“委托验收费用由采购人统筹年度部门预算解决,财政不另行安排资金。”
回避要求:“前期参与本项目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采购人相关代表,以及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全程回避。”
6.2 安阳市:主要负责人不得主持验收
安阳市规定:“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确保了验收工作的独立性。
6.3 罗山县:供应商不配合的追责
罗山县规定:“供应商不配合验收的,采购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规定“因供应商问题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的,由供应商负担重新验收费用”。
6.4 河南本地案例中的责任履行
新乡学院医疗设备验收: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组织医学影像、牙科、医疗器械多领域专家,依据合同、招投标文件,对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和测试验收,并“从医疗设备日常使用、维护的角度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
滑县教育局教育装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货物清单、品牌规格型号及外观质量、技术性能指标、运行状况及安装调试、质量证明文件、售后服务承诺、安全标准、合同履约时间地点方式等九项内容。
七、常见问题(FAQ)
Q:采购人委托第三方验收后,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A:需要。濮阳市明确:“采购人须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进行全面审核、书面确认,委托验收不转移、不免除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采购人始终是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人。
Q:供应商不配合第三方验收怎么办?
A:供应商配合验收是合同义务。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采购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不配合行为记录为履约不良信息。
Q: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有错误,谁承担责任?
A:第三方机构对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因报告错误导致采购人损失,采购人可依据委托协议追究第三方机构的违约责任。
Q:参与采购活动的主要负责人能主持验收吗?
A:不能。安阳市规定“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濮阳市规定“前期参与本项目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采购人相关代表必须全程回避”。
Q:供应商自行委托的检测报告能作为验收依据吗?
A:不能作为终局验收依据。鹤壁市规定“供应商自行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仅作为参考”,验收时应由采购人或第三方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Q:河南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验收小组怎么组成?
A:安阳市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由采购人领导牵头,财务、审计、监察、资产管理、技术等部门人员参与,成员不少于五人”;濮阳市规定“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包含“至少1名项目实际使用人员”。
Q:河南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A:濮阳市规定采购人收到供应商履约验收申请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项目履约情况”;受托机构须在“验收意见报告出具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套验收资料及验收报告报送采购人”。
Q:委托第三方验收的费用由谁承担?
A:一般原则是“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由采购人承担”。濮阳市规定委托验收费用“由采购人统筹年度部门预算解决,财政不另行安排资金”。
关于建正检验
河南建正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建正检验”)成立于2016年,是河南少数同时具备CNAS检验机构资质和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第三方验收机构。
作为第三方机构,建正检验在履约验收中承担技术检验者的角色:在资质认定和认可范围内独立出具验收意见,对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与供应商无任何利害关系,保持独立客观立场;验收意见提交采购人审查确认,不替代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资质体系:CNAS检验机构认可(ISO/IEC 17020)+ 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 ISO9001/14001/45001三体系认证。
服务能力:覆盖教育装备、医疗设备、信息化系统、数据中心机房等15类政府采购验收场景。拥有近百名高级/中级工程师,近百台经计量校准的检验设备。
公司扎根河南、辐射全国,已服务数百家政企单位。
官网:https://www.jianyanpingding.com
引用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4]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5] 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6] 濮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2026年8月)
[7] 安阳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细则(2025年)
[8] 罗山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罗财购〔2024〕22号)
[9]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10]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11]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12] 新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2025年1月)
[13] 滑县教育局2023年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项目验收报告公示
